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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采购

稀土出口企业资质标准

日期:2008-1-25 (来源:互联网)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抑制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商品出口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稀土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经营秩序,根据《外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就稀土出口企业资质标准征求意见,草拟了《稀土出口企业资质标准》并征求相关企业意见,主要内容包括:

稀土出口企业的资质标准:

(一)生产企业

(1)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005年以后登记的企业,必须通过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2)符合稀土行业准入标准、相关产业政策。以北方矿原料的湿法冶炼企业年处理稀土精矿和单一稀土分离能力达到的产量折合REO在3000吨以上,以南方矿为原料的湿法冶炼企业年处理稀土精矿和单一稀土分离能力达到的产量折合REO在1000吨以上,火法冶炼企业年产稀土金属产量在800吨以上(以国家统计局统计为准)。

(3)湿法冶炼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火法冶炼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以北方矿为原料的湿法冶炼企业上一年稀土出口供货在1500吨(含)以上,以南方矿为原料的湿法冶炼企业上一年稀土出口供货在500(含)吨以上,火法冶炼企业上一年稀土出口供货在200吨(含)以上。

通过外贸公司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须提供上一年与外贸公司签订的代理出口合同、出具当地税务部门开具的退税证明和报关单,为外贸公司提供货源的企业,应提供增值发票,同时提供外贸公司的出口证明。

(4)产品质量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并取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5)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环保治理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等有关排放标准,经省级以上环保部门评估并出具当年度达标排放的环境监测报告。

(6)未达(2)(3)款产量或出口供货要求,但近3年年均稀土出口数量在500吨(含)以或近3年年均稀土出口金额在300万美元(含)以上(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

(7)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

(二)流通企业

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近3年年均稀土出口数量在500吨(含)以上或近3年年均稀土出口金额在300万美元(含)以上(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自实施之日起,出口产品须来自符合以上生产企业标准要求的企业,并提供其货源企业符合标准的有关材料及相关增值税发票和供货企业证明。

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

相关报送材料

各地稀土出口企业、中央管理企业在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2)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达标排放证》或《立项环境评估报告》和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当年环境监测评估报告。

(3)ISO9000质量认证证书。

(4)生产企业须提供上一年与外贸公司签定的代理出口合同,并出具的当年税务部门开列的退税证明和报关单,为外贸公司提供货源的企业,在提供增值税发票的同时,还须由外贸公司提供相关证明。贸易企业须提供其货源企业符合标准的有关材料、相关增值税发票或代理未退税证明和供货企业证明。

(5)生产企业须提供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用地的有效法律证明文件。

(6)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缴纳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