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开始大幅降低电子产品进口关税 |
| 类别:电子综合 |
|                    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从2002年1月1 日起,我国全面调整降低进口商品的关税税目及税率。我国关税总水平(即算术平均税率)将由现行的15.3%降低到12%,降幅为21.56%。其中:电子产品关税总水平将由现行的16.2%降低到10.7%,降幅达33%;电子产品中251个税目的信息技术产品关税总水平,将由现行的12.47%降低到3.4%,降幅达73%左右。电子产品是我国所有的商品中降税幅度最大的。 2002年我国将实行信息技术产品协议关税税率。所谓信息技术产品协议关税税率,是指根据《信息技术协议》的有关规定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信息技术产品协议的承诺,在2005年前逐步取消我国信息技术产品现行进口关税税率过程中各阶段实行的关税税率及最终实行的零税率。 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信息技术产品协议的承诺,从2002年1月1日起我国将对移动通信基站,移动通信交换机,大、中、小型计算机,喷墨、激光打印机及集成电路等122个关税税目的主要信息技术产品实行零关税。实行零关税的税目占我国信息技术产品总税目(共251个)的49%左右。对手机、局用程控交换机、光传输设备、网络设备、针式打印机及电容器等主要信息技术产品实行3%左右的低关税。2003年大部分信息技术产品将实行零关税;2005年所有信息技术产品将全部实行零关税。 根据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HS)及《信息技术协议》对信息技术产品包括范围的有关规定,2002年我国251个信息技术产品关税税目中,有15个关税税目并非全税目均实行信息技术产品协议税率,这15个税目的商品只有在为生产信息技术产品而进口的条件下,才可适用信息技术产品协议税率。凡申报进口上述15个税目商品并要求适用信息技术产品协议税率的单位,需经信息产业部出据证明并经海关确认后方可适用信息技术产品协议税率。 2002 年,是我国第一次非自主实质性降低关税,为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降税义务,从2002年1月1日起我国对电视机、显像管、摄录一体机、录像机、录音机、数字照相机、组合音响、继电器及电子管等其它非信息技术产品类电子产品,也较大幅度地降低了进口关税税率。降税后,我国所有电子产品的平均关税总水平约在10.7%左右,低于全国关税平均总水平 1.3个百分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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