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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采购

电子信息制造业如何应对ACTA

日期:2011-11-29 (来源:互联网)

美、欧、日、韩等11个缔约方签署的《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于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该协定主要针对国际贸易中的假冒和盗版商品,表面上意在加强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实质是知识产权强国发起的又一轮全球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博弈。我国出口占比较大、对外依存度较高的行业应对此保持清醒认识,熟悉其相关规定,提前应对。

ACTA的谈判独立于世界贸易组织(WTO)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完全由发达国家主导,其目的是要在WIPO、WTO之外,在贸易领域建立一套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发达国家借以规避多边谈判场所、并促进其利益的手段。11个缔约方包括: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韩国、摩洛哥、新西兰、新加坡、瑞士、墨西哥、美国和欧盟,其中9个是发达国家和地区,也是知识产权强国,其余两个发展中国家成员摩洛哥、墨西哥,与美国签订了自由贸易协议,有很强的动机协助响应美国关于“多边”协定的倡议。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均被排除在外。

ACTA的核心是通过严厉的处罚加强侵权执法,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保护。ACTA包括初始条款和定义、知识产权执法的法律框架、执法实践、国际合作、制度安排、最后条款等6章,几乎全部是执法方面的条款。

其关键点有三:一是赋予海关过大的权利。ACTA规定缔约方应做出规定,海关有权主动中止侵权货物的放行。但并未详细规定海关认定货物侵权的依据是什么、若证实货物不侵权进出口商会获得怎样赔偿、对这种无根据的扣押或销毁有怎样的限制等等。ACTA赋予了海关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可能会形成实际操作中的壁垒,对产品出口商打击较大。二是进一步降低处罚门槛。ACTA取消了数量的门槛,规定只要是具有“明显故意”的侵权以及是“为了商业利益或个人获利”的侵权,不受商业规模限制,一律都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条款大大超出WTO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的规定,可能给竞争对手提供破坏正常贸易的借口,阻碍合法贸易。三是不区分侵权“根源”。商标侵权是ACTA重点规范和执法的领域,ACTA不仅直接打击加工贸易中的主动侵权假冒行为,同样严惩因“无知”造成的被动侵权行为。假如A贴牌加工企业受B企业委托生产某种商标的商品,而B企业侵犯了别人的知识产权或商标,不管A企业是否知晓,ACTA均以同等侵权处罚。我国电子信息领域贴牌加工的中小企业居多,主要是根据国外客户提供的图纸或样板、商标直接进行生产,为追求更多订单,往往不去仔细鉴别或没能力鉴别该客户订制的商品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是否侵犯别人知识产权,造成“被动侵权”的可能性很大。此规定可能对我国电子信息领域贴牌加工贸易造成较大影响。

ACTA主要缔约方是我国电子信息产品的主要出口国家和地区。我们应针对可能出现的各类情况,做好应对:

一是加强对ACTA的持续跟踪,组织专门力量对ACTA条文进行深度剖析和研究,在充分熟悉、了解ACTA规定的基础上,拟定有针对性的应对方案。

二是规范企业自身行为,不盗版、不仿冒,同时提高企业自我保护意识,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警惕OEM、ODM订单中潜藏的知识产权风险,避免代人受过。

三是增强产业自主创新能力,确立依靠科技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和科技含量的发展思路,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技术和产品,从根本上突破国外知识产权壁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