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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型作品的数字化著作问题

日期:2012-5-25 (来源:互联网)

将馆藏印刷型作品数字化足数字图书馆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构建数字图书馆馆藏的必要步骤,但是这些印刷作品数字化过程中的版权问题却比较复杂。

印刷型作品的版权问题存在三种情况:公共领域的印刷作品;超出著作权保护年限的既有印刷作品;在版权保护期限以内的印刷作品。第一类印刷作品,主要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法律、政府文件、事实报道等公共领域的材料,这些印刷作品可以直接数字化。关于第二类和第三类印刷作品,国家版权局《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不论已有作品以何种形式表现和固定,都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复制行为。也就是说,作品以数字代码形式固定在磁盘或光盘等有形载体上,改变的只是作品的表现和固定形式,对作品的“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不产生任何影响。因而,被数字化后作品著作权仍由原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各项权利内容,也同样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馆藏印刷型作品数字化的本质是行使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对著作权作品进行数字化复制。对于第二种情况,因为已经超出了著作权的保护年限,印刷作品数字化应该不受约束。而第三种情况,印刷作品数字化是属于对著作权人作品的复制,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权利,包括索取版权费的权利。

图书馆复制印刷作品,如果仅是为了馆藏,可以不必取得作者许可,也不必支付版权费用。因为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的有关规定,应当认为图书馆对馆藏著作权作品(印刷型)的数字化是对作品的合理使用,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可以无需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明著作权人的姓名、作品名称。如果馆藏著作权作品数字化不符合现行《著作权法》第22条的有关规定,例如以营利为目的,则应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图书馆数字化已有的印刷作品显然不仅仅是为了馆藏,还有对外提供借阅的目的,这应该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图书馆除非是《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利用情形,否则图书馆自行将其馆藏数字化,必须先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理论上讲,可以直接向被利用作品的著作权人取得许可,也可以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许可。但是如果数字图书馆就授权事宜与各著作权人一一进行磋商,这不仅意味着数字图书馆要承担高额的交易成本,甚至还要支付高额的授权费用,将使图书馆的数字化困难重重。

这就需要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他们帮助著作权人和图书馆就作品的授权和报酬进行协商.这样才能加快图书馆已有印刷型图书的数字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