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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43501MLI-Z】**北京显易科技有限公司==www.ic37.com

日期:2018-12-17类别:会员资讯 阅读:255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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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交所对此提出疑问,仅获得对价的30%是否满足资产过户的条件,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利益?同时要求公司说明,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及标的资产出表日的认定标准和判断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深交所进一步质疑,本次支付交易对价的资金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源于上市公司的情形。

  另一大隐患则是关于TCL商标的使用。据公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拥有的商标将由TCL集团(包括其下属子公司)与交易对方TCL控股(包括其下属子公司)共享;TCL集团和TCL控股为该等商标的共同权利人,双方均可合法使用该等商标。而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显示,在2017(第23届)中国品牌价值100强评选中,TCL以806.56亿元人民币位列总榜单第五位,连续12年蝉联中国电视机制造业第一名。

  TCL具有如此“高含金量”的品牌价值,那么本次交易作价中是否包含了TCL控股(包括其下属子公司)使用“TCL”系列商标权或成为共同权利人应支付的相关对价定价的测算过程和依据,后续支付安排如何?做出如此安排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利益,是否构成实质向关联方赠与资产如不予以明确,无疑将为TCL集团后续经营发展增添诸多屏障。

  此外,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之间的资金拆借以及关联担保等问题,则有可能成为本次交易中“甩不掉的包袱”。

  据公告,本次重组前,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之间存在资金拆借,交易完成后上述资金拆借将被动变为关联资金拆借,标的公司将于本次重组后三年内逐步偿还TCL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下称“财务公司”)提供的50.16亿元贷款。

  令人不解的是,既然交易完成,财务公司为何仍存在对标的公司的贷款,是否违反了相关法规及公司有关内部制度的规定? 同时深交所要求公司结合相关贷款的剩余期限说明相关方约定标的公司将于本次交易后三年内偿还贷款的原因,是否与原贷款协议相冲突,是否形成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