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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图书馆在网络传输和公众借阅中的著作权问题

日期:2012-5-25 (来源:互联网)

数字图书馆的网络传播方式使用户在理论上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通过网络浏览甚至下载数字图书馆著作权作品。用户可以以更快捷、更廉价的方式从数字图书馆获取、复制和传播著作权作品,这将对著作权人的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十条确立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因此,原则上数字图书馆著作权作品的网络传输和公众借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事先许可。数字化作品的使用,必须通过授权的方式来处理当事人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数字图书馆只能在授权合同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利用该作品。当著作权授权合同内容不明确的时候,应当推定为未授权。

问题是公共图书馆以资源利用最大化为宗旨,公共借阅权是行使图书馆教育和科研职能的基础。但公共借阅权的归属问题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数字图书馆的公众借阅行为是否应该支付著作权人版权费,也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如果按照我国的《著作权法》,通过网络借阅,著作权人是享有获取报酬的权利的。可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共图书馆宣言》中说:“公共图书馆作为人们寻求知识的渠道,为个人和社会群体进行终身教育、自主决策和文亿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条件。”“公共图书馆原则上应该实行免费服务。”数字图书馆在为大众提供获取信息的资源时,不能等同于精神产品的商业行为。因此,我国应该出台数字图书馆在版权使用方面的法律规范,以利于数字图书馆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