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政策法规
日期:2008-1-25中国电子商务的火爆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发展,确立交易平台的地位,有着重要的意义。《规范》明确了交易平台的定义、权利及义务,确立了交易平台在电子商务中的地位。但就交易平台所应承担责任一项,《规范》却不够明确与详尽。《规范》中规定:“网络交易平台如果只作为网络交易的信息传递渠道,责任承担以相应应尽义务范围为限。”交易平台首先是一种信息通道,作为信息通道,在网上交易中是直接参与的,比如网上信息传输中传输错误平台承担什么责任;而技术上不严带来的泄密等,实际上对交易双方承担的是种附随义务,也成为一种违约责任,平台承担不同的功能,不同的地位,应该有不同的责任。《规范》所提到的“相应应尽义务范围”并不明确,对于消费者而言是很难理解与把握的。
保护隐私权控制垃圾电子邮件
用户个人信息的保密以及垃圾电子邮件一直是困扰网络用户的两大难题。担心个人信息被用于其他用途,面对注册电子信箱大量的垃圾电子邮件,使网络用户对于网上注册总是心存芥蒂。这又带来了另一方面的问题,就是出于自我保护的目的,很多用户使用虚假信息进行注册,这大大降低了原本脆弱的网络诚信度。《规范》在这两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为用户提供了一定的安全保障。《规范》明确提出,非经用户同意,交易平台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转让、使用或出售交易当事人名单、交易记录等涉及用户隐私或商业秘密的数据,不得发送垃圾电子邮件,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杜绝垃圾电子邮件的传播。
《规范》仍需进一步修正与细化
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可能一步到位,都需要在具体实施执行当中进一步完善,作为行业自律的规范更是如此。《规范》当中仍有一些细节问题有待解决,例如“网络交易标的限制”此条中“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物品与服务,不得通过网络交易方式进行”的规定,作为交易平台如何控制?比如一些水货、私货等,交易平台如何来进行甄别?《规范》中并没有明确权责。另外也有专家针对“病毒或者黑客造成损失由谁承担”、“反馈和文本投诉的渠道建立”等提出疑问,这都需要与有关单位进一步沟通,以期解决。据统计,2004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为4400亿元左右。互联网在给人们带来了便利、快捷、高效的电子商务的同时,也充斥着各种风险威胁着用户的利益。降低或规避风险,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需要行业规范、企业自律、立法和执法等各个方面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