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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设专项资金支持企业淘汰TCA溶剂

日期:2008-1-25 (来源:互联网)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申报TCA(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溶剂淘汰项目的通知为保护臭氧层,我国政府于1991年签署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向国际社会承诺中国将逐步淘汰破坏臭氧层的物质(英文名称Ozone Depleting Substances,简称ODS)。由于TCA(又称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属于ODS的一种,我国将逐步淘汰并于2010年1月1日前禁止中国企业使用TCA溶剂。

为履行议定书,国家环保总局利用国际社会向中国提供的赠款,设立年度项目,对中国企业予以资金和技术支持,以帮助企业在2010年以前顺利淘汰TCA溶剂。

凡符合下述资格要求,并将TCA用于清洗、润滑、物料和稀释等生产或加工用途的企业均可向国家环保总局申报“中国2007年度TCA溶剂淘汰项目”,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企业可正式参与该项目,并将根据①TCA淘汰量;②企业中方控股比例;③淘汰补偿标准(19元/淘汰每公斤TCA)获得赠款资助及技术支持。

其他项目申报程序等信息详见“中国2007年度TCA溶剂淘汰项目”说明,或登陆“中国清洗行业淘汰ODS行动网”(http://solvent.ozone.org.cn)查看

企业资格要求:1. 非外商独资;2. 生产或加工的产品非100%出口;3. ①曾使用TCA溶剂,通过自行改造现已停止使用;②目前仍在使用TCA溶剂;4. 初次使用TCA溶剂的时间不晚于2006年1月1日;5. 未参加过清洗行业以往年度ODS淘汰项目。